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北京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律师网

医疗事故很简单,关键看医疗过错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朱丽华微信

微信号:bjylls

Tel:137 1816 3077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朱丽华地址及联系方式

1、来访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2、来访线路:点击查看来访地图

3、来访须知:来访须提前预约

朱丽华的医与法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本网站关键词

北京医疗律师 | 知名医疗事故律师 | 医疗美容律师 | 北京医疗律师事务所 | 北京专业医疗律师 | 北京知名医疗律师 | 著名医疗律师 | 北京著名医疗律师 | 知名医疗律师 | 医疗律师事务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 | 事务所医疗律师 | 北京医疗律师事务所 | 北京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 北京知名医疗事故律师 | 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 知名医疗事故律师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著名医疗事故律师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医疗事故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事务所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 | 专业医疗事故律师|北京专业医疗事故律师|北京专业医疗事故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律师事务所|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北京知名医疗纠纷律师|著名医疗纠纷律师|北京著名医疗纠纷律师|知名医疗纠纷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法律程序|医疗事故走法律程序|医疗纠纷法律程序|医疗纠纷走法律程序|医疗法律程序|医疗美容法律程序|医疗美容走法律程序| 医疗美容法律程序|医疗美容事故走法律程序|医疗美容纠纷法律程序|医疗美容纠纷走法律程序|医疗美容法律程序| 医疗美容事故律师|医疗美容事故律师事务所|知名医疗美容事故律师|著名医疗美容事故律师| 医疗美容纠纷律师|医疗美容纠纷律师事务所|知名医疗美容纠纷律师|著名医疗美容纠纷律师|医疗美容方面的律师| |北京十大医疗事故律师|北京十大著名医疗事故律师|北京十大知名医疗事故律师|十大医疗事故律师|十大著名医疗事故律师|十大知名医疗事故律师| 北京十大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十大著名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十大知名医疗纠纷律师|十大医疗纠纷律师|十大著名医疗纠纷律师|十大知名医疗纠纷律师| 北京十大医疗律师|北京十大著名医疗律师|北京十大知名医疗律师|十大医疗律师|十大著名医疗律师|十大知名医疗律师| 北京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北京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全国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全国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全国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中国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中国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中国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医疗事故律师排行榜| 北京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北京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排名|全国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全国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全国医疗事故律师排名|中国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中国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中国医疗事故律师排名|著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知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医疗事故律师排名| 北京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北京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全国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全国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全国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中国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中国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中国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医疗纠纷律师排行榜| 北京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北京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排名|全国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全国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全国医疗纠纷律师排名|中国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中国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中国医疗纠纷律师排名|著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知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医疗纠纷律师排名| 北京著名医疗律师排行榜|北京知名医疗律师排行榜|北京医疗律师排行榜|全国著名医疗律师排行榜|全国知名医疗律师排行榜|全国医疗律师排行榜|中国著名医疗律师排行榜|中国知名医疗律师排行榜|中国医疗律师排行榜|著名医疗律师排行榜|知名医疗律师排行榜|医疗律师排行榜| 北京著名医疗律师排名|北京知名医疗律师排名|北京医疗律师排名|全国著名医疗律师排名|全国知名医疗律师排名|全国医疗律师排名|中国著名医疗律师排名|中国知名医疗律师排名|中国医疗律师排名|著名医疗律师排名|知名医疗律师排名|医疗律师排名| |好的医疗纠纷律师|中国好的医疗纠纷律师|北京好的医疗纠纷律师|好的医疗事故律师|中国好的医疗事故律师|北京好的医疗事故律师|好的医疗律师|中国好的医疗律师|北京好的医疗律师| 医疗案件律师|医疗事故案件律师|医疗纠纷案件律师|北京医疗案件律师|北京医疗事故案件律师|北京医疗纠纷案件律师|全国医疗案件律师|全国医疗事故案件律师|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律师|中国医疗案件律师|中国医疗事故案件律师|中国医疗纠纷案件律师| 专打医疗事故的律师|专打医疗纠纷的律师|专打医疗官司的律师|专打医疗事故的律师事务所|专打医疗纠纷的律师事务所|专打医疗官司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网|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北京医疗官司专业律师|北京医疗美容律师事务所|北京医疗美容官司|北京专打医疗事故的律师|北京专打医疗纠纷的律师|北京专打医疗官司的律师| 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事务所|专门打医疗的律师|专门打医疗纠纷的律师|专门打医疗的律师事务所|专门打医疗纠纷的律师事务所|专门打医疗官司的律师|专门打医疗美容事故的律师|专门打医疗美容纠纷的律师|专门医疗美容纠纷律师|专业医疗美容律师|专业医疗美容纠纷律师|专业医疗美容事故律师| 北京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北京专门打医疗事故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专门打医疗的律师|北京专门打医疗纠纷的律师|北京专门打医疗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专门打医疗纠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专门打医疗官司的律师|北京专门打医疗美容事故的律师|北京专门打医疗美容纠纷的律师|北京专门医疗美容纠纷律师|北京专业医疗美容律师|北京专业医疗美容纠纷律师|北京专业医疗美容事故律师| 治疗成植物人打官司 治成植物人打官司 治成植物人找律师 治疗成植物人找律师 医院治疗成植物人打官司 医院治成植物人打官司 医院治成植物人找律师 医院治疗成植物人找律师| 北京治疗成植物人打官司 北京治成植物人打官司 北京治成植物人找律师 北京治疗成植物人找律师 北京医院治疗成植物人打官司 北京医院治成植物人打官司 北京医院治成植物人找律师 北京医院治疗成植物人找律师 医疗官司|医疗事故官司|医疗纠纷官司|医疗官司律师|医疗纠纷官司律师|医疗事故官司律师|医疗官司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官司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官司律师事务所|医疗美容官司|医疗纠纷好打吗|医疗事故好打吗|医疗官司好打吗|医疗事故官司好打吗|医疗纠纷官司好打吗|医疗美容官司好打吗|医疗纠纷能胜诉吗|医疗事故能胜诉吗|医疗官司能胜诉吗|医疗事故官司能胜诉吗|医疗纠纷官司能胜诉吗|医疗美容官司能胜诉吗|医疗纠纷能赢吗|医疗事故能赢吗|医疗官司能赢吗|医疗事故官司能赢吗|医疗纠纷官司能赢吗|医疗美容官司能赢吗| 北京医疗官司|北京医疗事故官司|北京医疗纠纷官司|北京医疗官司律师|北京医疗纠纷官司律师|北京医疗事故官司律师|北京医疗官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医疗纠纷官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医疗事故官司律师事务所|北京医疗美容官司|北京医疗纠纷好打吗|北京医疗事故好打吗|北京医疗官司好打吗|北京医疗事故官司好打吗|北京医疗纠纷官司好打吗|北京医疗美容官司好打吗|北京医疗纠纷能胜诉吗|北京医疗事故能胜诉吗|北京医疗官司能胜诉吗|北京医疗事故官司能胜诉吗|北京医疗纠纷官司能胜诉吗|北京医疗美容官司能胜诉吗|北京医疗纠纷能赢吗|北京医疗事故能赢吗|北京医疗官司能赢吗|北京医疗事故官司能赢吗|北京医疗纠纷官司能赢吗|北京医疗美容官司能赢吗| 医疗方面的律师|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医疗纠纷方面的律师|医疗美容事故方面的律师|医疗美容方面的律师 北京医疗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疗事故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疗纠纷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疗美容事故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疗美容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美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美事故方面的律师 临床试验律师|药物临床试验律师|药品临床试验律师|医疗临床试验律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律师|临床实验律师|药物临床实验律师|药品临床实验律师|医疗临床实验律师|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律师|医疗新技术律师|医疗新技术试验律师|医疗新技术实验律师|临床试验损害律师|药物临床试验损害律师|药品临床试验损害律师|医疗临床试验损害律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损害律师|临床实验损害律师|药物临床实验损害律师|药品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医疗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医疗新技术损害律师|医疗新技术试验损害律师||医疗新技术实验损害律师| 北京临床试验律师|北京药物临床试验律师|北京药品临床试验律师|北京医疗临床试验律师|北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律师|北京临床实验律师|北京北京药物临床实验律师|北京药品临床实验律师|北京医疗临床实验律师|北京医疗器械临床实验律师|北京医疗新技术律师|北京医疗新技术试验律师|北京医疗新技术实验律师|北京临床试验损害律师|北京药物临床试验损害律师|北京药品临床试验损害律师|北京医疗临床试验损害律师|北京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损害律师|北京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北京药物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北京药品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北京医疗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北京医疗器械临床实验损害律师|北京医疗新技术损害律师|北京医疗新技术试验损害律师||北京医疗新技术实验损害律师| 药品律师|药物律师|医疗器械律师|药品方面的律师|药物方面的律师|医疗器械方面的律师|药品质量方面的律师|药物质量方面的律师|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律师|药品导致损害律师|药物导致损害律师|医疗器械导致损害律师|异物遗留体内律师| 北京药品律师|北京药物律师|北京医疗器械律师|北京药品方面的律师|北京药物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疗器械方面的律师|北京药品质量方面的律师|北京药物质量方面的律师|北京医疗器械质量方面的律师|北京药品导致损害律师|北京药物导致损害律师|北京医疗器械导致损害律师|北京异物遗留体内律师 医疗导致残疾|医疗导致死亡|治疗导致残疾|治疗导致死亡|医疗导致残疾打官司|医疗导致死亡打官司|治疗导致残疾打官司|治疗导致死亡打官司|医疗导致残疾律师|医疗导致死亡律师|治疗导致残疾律师|治疗导致死亡律师| 医院医疗导致残疾|医院医疗导致死亡|医院治疗导致残疾|医院治疗导致死亡|医院医疗导致残疾打官司|医院医疗导致死亡打官司|医院治疗导致残疾打官司|医院治疗导致死亡打官司|医院医疗导致残疾律师|医院医疗导致死亡律师|医院治疗导致残疾律师|医院治疗导致死亡律师| 北京医院医疗导致残疾|北京医院医疗导致死亡|北京医院治疗导致残疾|北京医院治疗导致死亡|北京医院医疗导致残疾打官司|北京医院医疗导致死亡打官司|北京医院治疗导致残疾打官司|北京医院治疗导致死亡打官司|北京医院医疗导致残疾律师|北京医院医疗导致死亡律师|北京医院治疗导致残疾律师|北京医院治疗导致死亡律师|

说明:为保护患者隐私,原告一般为化名,判决书其他内容为真实的判决原文。篡改病历是医患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案中律师经过详细论证、认为病历存在篡改,最终法院认定病历不真实,并因此判决某医院对患者承担90%比例的损害赔偿责任。

*、杨3等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江**,女,1936年1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女,1968年9月3日出生,中邮普泰通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3,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北京塔沃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一号院。

负责人:王天*,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以下分称姓名,合称三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杨3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武警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4194.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2834.54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538元、丧葬费46238.5元、死亡赔偿金2863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事实和理由:杨某与江**系夫妻,杨*、杨3系二人之女。2014年8月13日,杨某因间断性咳嗽、偶有咳痰2天,至武警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2014年8月20日,杨某在被告处死亡。三原告认为,杨某入院后,武警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疗,没有严密关注病情变化,最终导致杨某死亡,故武警医院应对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武警医院辩称:我院为杨某的诊疗措施符合规范,告知充分,抢救及时。杨某老年高龄,身体情况差,病情危重,其死亡的损害后果系其自身疾病的发展转归,与我院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4年8月13日,杨某因“间断性咳嗽、咳痰伴发热2天”至武警医院就诊,临床诊断为肺部感染,并于当日住院治疗;2014年8月20日,杨某死亡;实际住院8天。2014年9月9日,武警医院与杨3共同封存了杨某的住院病历。三原告发现病历记录内容与杨某的实际情况不符,便与武警医院沟通,得知封存病历中确实记载了与杨某无关的内容;武警医院重新打印出修改后的部分病历(以下称更正病历)交与了三原告,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查房记录、抢救记录、死亡小结等。武警医院认可更正病历的事实及内容,称杨某住院主观病历内容中确实存在与其病情不符的记录,系经治医生书写病历时复制粘贴错误;并明确”死亡报告单入院诊断中内容‘2、脑出血后遗症3、高血压III级5、帕金森氏病’与患者无关;死亡诊断中内容‘2、脑出血后遗症3、高血压III级5、帕金森氏病’与患者无关;入院时病史体征及检验主要表现中内容‘查血常规示,WBC1.8*109/L,中性粒细胞90.5%。BRC3.86*1012/L,HB112g/L,胸片示肺部感染’与患者无关。死亡讨论‘查血常规示,WBC1.8*109/L,中性粒细胞90.5%。BRC3.86*1012/L,HB112g/L,胸片示肺部感染’与患者无关’”。

三原告称封存病历、更正病历记录内容,均存在与杨某治疗过程不符之处,认为被告医生书写病历时复制粘贴错误,被告多次提供不同版本的病历,导致本案病历资料全面、系统失实,不能真实、客观的反应杨某当时的身体状况、诊断状况。

诉讼中,根据武警医院申请,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事项为:一、封存病历及更正病历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会对鉴定产生实质性影响;二、如对鉴定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再就武警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如有过错,与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经专家审查及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此案中医患双方对病历争议较大,无法完成委托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不予受理”。三原告及武警医院认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的真实性。

后,商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上述鉴定。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向本院出具了《终止鉴定告知书》,称”因无法提供完整的鉴定材料,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发现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之规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三原告认可《终止鉴定告知书》;武警医院认为鉴定材料不完整系因三原告有异议所致,故鉴定不能的后果应由三原告承担。

为证明医疗费主张,三原告提交了武警医院门诊收费票据1张,金额为1183.13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为213.98元;武警医院住院费用清单1份,金额为22857.33元,其中个人支付金额4194.67元;北京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收据2张,金额共计150元;武警医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三原告另提交了江**在北京协和医院的病案记录、处方及门诊收费票据,证明江**因此事抑郁,进而证明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依据;武警医院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无法证明江**抑郁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三原告还提交了出租车票据,证明交通费主张;武警医院对该部分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部分费用并非杨某就医产生,故对关联性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封存病历、更正病历、诊断证明书、录音证据、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确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医疗侵权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为查明武警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本院先后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就本案进行司法鉴定,但分别因”病历争议大”、”检材不完整”,未能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

关于病历、检材问题,双方虽就杨某的病历予以封存,但由于被告经治医生书写病历时复制粘贴错误,导致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查房记录、抢救记录、死亡小结病历内容中存在与其病情不符、与其病情无关的记录。因病历中存在与杨某病情不符、与杨某病情无关的记录,三原告对封存病历不能真实、客观的反应杨某当时的身体状况、诊断状况提出质疑,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武警医院虽对病历予以更正,但更正病历形成与封存病历后,此时杨某亦死亡,亦无法确认更正病历与杨某诊疗过程的完整相符性,不能排除三原告的合理质疑,故鉴定不能的原因在于武警医院,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亦应由武警医院承担。本院推定武警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杨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武警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依据赔偿范围酌定赔偿比例90%,武警医院对三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应按上述比例予以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三原告主张医疗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武警医院应按责任比例赔偿,但医保报销部分除外。

三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于法有据,但三原告计算的责任比例过高,本院按责任比例调整后,判令武警医院予以赔偿。关于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三原告未举证证明上述费用发生的必要性、实际产生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但主张金额过高,本院调整后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医疗费四千一百零三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百二十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死亡赔偿金二十三万七千八百六十六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丧葬费三万八千二百六十七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精神损害抚慰金九万元;

六、驳回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0元,由原告江**、原告杨*、原告杨3负担1356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医院68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

代理审判员: 胡*方

人民陪审员: 陆 *

二O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