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3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永,女,19**年1月31日出生,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维(**永之夫),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法定代表人:赵*沛。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